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机具、配件、施工工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新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包括第(八)、(十)项等有关施工现场的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相关企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实际安全生产投入台帐、实物投入清单等);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等);
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号码;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培训教育计划、培训考核记录等);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
10、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1、企业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清单,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检测合格证明;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人员详细名单及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14、企业自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受到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提交专项整改报告。
其中,第2至第14项统一装订成册。新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可不提交第9项意外伤害保险和第12、14项资料。以上附件资料系复印件的,均需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变更企业名称: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
5、对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6、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任命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拟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
5、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6、拟变更的主要负责人的A证。
(三)变更企业地址: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2、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遗失补办: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增补审核表》;
2、省级以上报刊或浙江建设信息港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3、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各项变更,均需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和意见。提供的附件资料系复印件的,均需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三、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式二份,资料系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1、安管人员(三类人员)汇总一览表;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一览表和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
3、全部职工社保和工伤证明(缴费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4、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包括工程名称、工程所在地、施工面积或工程造价、项目经理姓名等内容)。无在建项目的,提供公司盖章的说明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等证书复印件。
1、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委窗口受理;各县(市、区)企业将申请资质的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对原件和汇总后,统一上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委窗口受理(市本级企业直接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住建委窗口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0-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市住建委审批处初审;
3、市住建委审批处负责人审核;
4、市住建委领导签发;
5、报省住建厅审批。